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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》发布 [ 2018-7-23] 作者:佚名 [字号:() () () ] 浏览次数:316次 [ 打印此文章 ]

 

    《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)6月29日向社会公布,于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。

按照国务院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本《办法》在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6月18日颁布的《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》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。修订后的管理办法,一是进一步落实了“放管服”改革精神,取消了有关中介服务事项,并为许可申请人提供便利;二是进一步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,增加了随机检查和抽查措施,以及违规失信名单制度;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要求,明确了生产企业、检测机构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、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运营单位等各方的管理要求;四是进一步充实了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的内容,完善入网认定广播电视设备器材范围,强化广播电视安全播出。

本《办法》的施行,将对深化广播电视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,规范市场秩序,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,推动广播电视行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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